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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章 最后的辩护 (第2/2页)
时所处的环境来看,对于我方都适用。 对于第三适用范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我想进行着重的解释,审判长。” 林友平望着苏白,敲响了法槌: “申请通过,诉讼方陈述你的辩解。” 苏白研究过一审判决,吕伟着重描述的就是正方防卫里面的第三条: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齐丰杀了两个人,可以说是已经远超限度了。 想要从这方面进行辩解... 有些难度。 他要做的,不是从这方面取得胜利,而是让对方取不得胜利,那么这就算是他的胜利了! 面对审判长的申请通过,苏白将材料规整齐全,缓缓开口: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指的是实施防卫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的继续侵害。 即,实行防卫以后,以制止住不法侵害的行为为限度,不法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按照对于正当防卫的描述,齐丰在挥刀的时候,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行为的侵害。 同时齐丰在挥刀防卫以后,之所以继续挥刀的目的,是对方两人在继续进行着不法行为,所以进行了数次的挥刀动作。” “对于对方两人死亡的结果,齐丰并没有预见,他当时的行为和意识,都处在一种防卫的过程当中。” “直到对方两个人倒地,齐丰才制止住了自己的行为,没有选择继续侵害,所以齐丰当时的情景符合正方防卫的条例。” “审判长,我方辩护结束。” 苏白话音落下。 庭审台上,听完苏白的描述,林友平依照检方提供的证据对照了一遍,确认无误以后,点了点头看向检方席位: “检方,对于齐丰是否为正当防卫,请开始你方的辩诉。” 对于苏白的司法解释,吕伟显得很冷静。 翻看了一眼自己面前的材料:“好的审判长。” “我方的辩诉如下:”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第二十条,司法解释: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付刑事责任。” “齐丰对于对方两人,造成了死亡,这明显属于重大损伤。” “而且,根据诉讼方律师说的,直到对方两人倒地,齐丰才制止住自己的行为,没有选择继续侵害。 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对方两个人是否还有行使不法行为的能力。” “答案显然意见,在齐丰挥刀以后,对方两人受伤。” “两人虽然在主观上想要继续行使不法行为。” “可是在能力上已经没有行使不法行为的能力了!” “显然,齐丰的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 “审判长,我方辩护结束。” 吕伟话音落下。 苏白的目光落在了庭审台审判长林友平身上。 他刚才表述的虽然有道理,可是吕伟从行为人能力上进行辩诉,这是反驳不了的。 当然。 审判长也需要考虑他的辩护。 能不能判定正方防卫还是依靠审判长的意向,接下来最后关键一环就是法庭陈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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