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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章 吴起:我是真后悔了! (第2/2页)
金额较大,法律上的具体定义为: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至两万以上。 显然,这一点儿万恒浩符合。 吴起欠了万恒浩两年的工资,金额达到了三十万以上,可以说远远超标! 拒不支付报酬罪有一個前提条件,也就是第三点,那就是需要有行政程序。 大致意思就是说,被拖欠工资的一方,提交过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责令过对方支付的,对方仍然拒不支付,可以达成第三点条件。 对于第二,第三个条件,他们一方都有着实质性的证据。 所以对方只能从第一点进行辩护。 但是.… 第一点.…. 苏白嘴角微微上扬,看向张晓: “请问被诉讼方,除了对被诉讼方当事人隐藏恶意逃避财产有异议,对于其他两点还有什么异议嘛。” “我方可以一并解答。” 张晓微微皱了皱眉,这个苏白什么意思? 其他两项证据确凿,他要是提出来问题不是自己给自己找事嘛。 言多必失,说不好,就会被抓把柄。 到时候自己说不定也跟着进去了... 这不是妥妥的给他挖坑嘛。 张晓冷静开口:“我方目前没有疑问。” “好的。” 苏白微笑着点头:“我方陈述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拒不支付报酬罪的解释是:”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报酬罪的第一点。”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 “二:逃跑,藏匿。” “三:隐匿,销毁或者是篡改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 “根据被诉讼方所说,吴起的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可是根据调查,天岚建筑有限公司在我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吴起转让股权协议之前,处在于盈利阶段。” “但是,对我方当事人却说无力支付薪资报酬,我方对此申请驳回。” “刚才根据审判长的判定,吴起将股权和法人无偿转让给他人,恶意逃避债务问题,已经构成了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的构成条件。” “吴起名下的确是没有财产,但那是他的财产都进行了恶意的转移,在转移之前,明显具有偿还的能力,已经达成了有能力支付,却拒绝支付薪资报酬的条件。” “即,我方认为,吴起已经对我方当事人构成了拒不支付报酬罪。” “并且,吴起拒不支付报酬,对于我方后续的生活以及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后果,我方要求对于吴起进行从重从严处理!” 苏白话音落下以后。 吴起紧张的看着张晓,有些不知所措。 面对着苏白在庭审上的发问和陈述。 吴起心里那是一万个紧张和后悔,先前土大款要钱不给,要命也不给的气势早就没了。 原本他以为,打官司的话,大不了就是判赔钱呗。 还能咋地? 还能真的把他给送进去不成? 可是现在.…. 听到苏白的陈述,吴起心里着急。 早知道.…闹到这个地步的话,钱该给就给了。 要是早给的话,说不定就没有这出事了! 后悔和焦躁的情绪,充斥着他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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