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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90节 (第2/3页)

被吴姓买方积极主动的购买行为的反复诱惑所致。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属于典型的“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二、因被诱惑侦查手段引诱,而实施犯罪的上诉人不应该构成犯罪。

    诱惑侦查带有一定程度的欺骗性,与刑事诉讼的正义价值追求相矛盾,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很容易使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失去信赖,导致侦查权的滥用等,而且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妥当性一直饱受争议。

    目前,司法领域对于诱惑侦查的立法规制很少,只有一些零散规定,如公安部《刑事特情工作规定》规定:“严禁刑事特情诱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d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诱惑侦查破获的毒品死刑案件如何量刑作了指导性规定。

    鉴于诱惑侦查对于破获一些严重犯罪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应当承认其在一定条件下的采用是允许的,上述有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但为了减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有关立法规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对诱惑侦查在司法中进行严格限制的重要性就尤为重要了。

    辩护人认为,诱惑侦查适用的目的是发现犯罪人,而绝不是“制造”犯罪人。法律的本质就是管理公民、维护社会秩序,促使公民向善守法、遵守秩序,如果相关机关利用法律手段诱使人性中的丑恶萌发,促使公民犯罪,这与法律的正义性是相悖的。

    因此,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由于其实质上是借诱惑侦查之名行制造犯罪之实,该种情况不应被允许。

    本案中,侦查机关使用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方式,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赵翠霞产生犯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制造犯罪”,这种侦查方式不具有合法性。利用该侦查方式获取的证据,由于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以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应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204章 恨不得踹上两脚

    “另外,侦查机关对赵翠霞使用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方式,而案件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赵翠霞在被抓之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其本人一直合法经营小饭馆,无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加之其在本案中只是起居间介绍的作用,从中获取的介绍费仅为五十元,退一万步讲,即使认定其参与了犯罪,也是从犯,情节显著轻微,应不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案指控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审判长,辩护人回应完毕。”方轶道。

    ……

    “本法庭经过公开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上诉人的意见和上诉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

    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稍后进行当庭宣判,把上诉人带出法庭。”审判长说完,敲响了法槌。合议庭的三位法官退出了法庭。

    旁听席上的方冒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既期盼又恐惧,他期盼着快点结束这一切,好歹有个结果,免得总是提着一颗心,吃不好睡不好,折磨人;可他心里又对判决结果充满了恐惧,害怕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自家媳妇进去吃牢饭,真要是那样的话,村里人不定怎么戳他方家的脊梁骨呢,他在村里的威信也将名存实亡,家也没了。

    十分钟后,全体起立,等待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方冒紧张的手心直冒汗,站在旁听席上,认真听着,大气都不敢喘。

    审判长看了一眼下面站着的赵翠霞:“……侦查机关以引诱的方式收集证据,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收集的证据具有非法性,其证据不予采纳。上诉人提出侦查人员以诱惑侦查手段引诱上诉人实施的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辩解有理,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三)项、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翠霞无罪。”

    当听完前面的法院认为部分后,方轶悬着的一颗心就已经放下了,内心里早已露出了胜利的微笑,他知道这个案子妥了。

    赵翠霞被当场释放,当然她还有些手续需要履行。听完判决,方冒激动的眼泪都快出来了。

    “冒哥,嫂子被判无罪了。”方冒身旁的好友见方冒楞着不动,提醒他道。

    “好!好!”方冒连说两个好字后,快速向前面走去。

    方冒媳妇赵翠霞的案子了结了,方轶又有了一个成功案例。方冒请客吃饭是免不了的,他们两口子对方轶千恩万谢。

    同来的乡亲们也见识了方轶嘴上的功夫,虽然嘴上没说什么,但是心里都觉得方轶的嘴皮子够厉害,不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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