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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88节 (第3/4页)

让给向东,并不意味着九州网吧停业或者解散,九州网吧也并未消灭,其营业执照仍然处于有效状态。

    向东作为九州网吧的受让人仅需依照上述规定持转让协议书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即可。

    同样,向亚强将九州网吧转让给向东,并不必然导致九州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三证失效,向东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再持新的营业执照到文化主管部门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后,可以继续合法的经营九州网吧。

    二、向东对相关证照的受让,是网吧转让协议履行的内容之一,虽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但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有二个。

    第一,向东受让的是九州网吧,而不是网吧的财产。

    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向东受让的合同标的是依法经营,且具备相关证照的九州网吧,而并非受让九州网吧的一照三证,并借一照三证另行开办一个网吧。相关部门将一照三证颁发给九州网吧,而九州网吧与投资人向亚强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九州网吧的一照三证不属于向亚强个人。

    在向亚强将九州网吧转让给向东后,该网吧的一照三证的使用主体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本案两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第二,法律法规对于照证转让的行为和企业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分别做出了不同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于经营者转让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转让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这两种行为,分别做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作为一种行政犯罪,其规制的对象行为不能超出同类行政违法处罚对象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向亚强和向东转让九州网吧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转让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中买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三、被告人向东受让九州网吧的行为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行为方式不符。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购买方在不具备申领相关证件的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相关证件。

    该罪的行为方式一般分为两种,1、买卖假借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内容虚假的证件;2、买卖原持证人向国家机关申请并取得的证件。本案被告人向东受让九州网吧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四、被告人向东受让九州网吧后继续经营,虽然未办理证照变更登记,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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