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58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258节 (第2/3页)

看看她要干什么。”史凌道。

    “然后你看到了什么?”检察员道。

    “一个年轻的男人,长得挺白净的,拿着房卡带她去了楼上。我也跟了上去。”史凌道。

    “你认识那个男人嘛?你认为他们是什么关系?”检察员问道。

    “不认识,我觉得他们之间是那种不道德的男女关系。说白了,就是我媳妇出轨。

    但是这种事毕竟需要证据,我要是贸然拦住他们,两人肯定不承认,说不定会编出表哥表妹的理由搪塞我,所以我跟上了楼。”史凌道。

    “之后你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叫了虎子和二楞来酒店帮我捉奸。后来我们叫开了门,看到我媳妇和那男的……,我打了那男的。”史凌道。

    “被害人是什么反应?”检察员问道。

    “他提出给我钱,让我放过他。”史凌道。

    “他要给你多少钱?”检察员问道。

    “五万!”史凌道。

    “你同意了?”检察员问道。

    “没有。我觉得太少,跟他要了十万元。他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打电话找朋友借了十万元,我让虎子去拿的。”史凌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上诉人史凌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史凌,你进入酒店的房间后,是怎么想的。”方轶问道。

    “我当时看到我妻子蒋雨在外面偷男人,气的我直发抖,我打了那男的一顿,想着等回家后再跟她谈后面的事,毕竟家丑不可外扬。”史凌道。

    “当对方提出给你钱,让你放过他的时候,你是怎么想的?”方轶问道。

    “我当时就想,他勾引我媳妇做那事,给钱补偿我是应该的。”史凌道。

    “被害人向朋友借款给你补偿,是谁提出来的?”方轶问道。

    “是对方提出来的。他答应给我十万元,但是他包里没有钱,他说找朋友借。”史凌道。

    “是谁给他朋友打电话,说的借钱的事?”方轶问道。

    “是他自己打的电话,我们不认识他朋友,从头到尾都是他在联系他朋友借钱。”史凌道。

    “被害人的朋友不认识虎子,为什么会把钱给虎子?”方轶问道。

    “他打电话告诉他朋友,说一会儿有个朋友去拿钱,并把虎子的模样和穿着告诉他朋友。结果虎子只拿到了五万元,我就被警察抓了。”史凌道。

    “被害人提出给钱后,你有没有再打他?”方轶问道。

    “没有,都谈好了,我怎么可能再打他。”史凌道。

    “为什么当时你不放被害人走?”方轶问道。

    “因为当时虎子去拿钱还没有回来。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在骗我。”史凌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回答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我认为我不构成抢劫罪……”史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他把之前在看守所想好的话说了一遍。

    第552章 里外不是人

    “上诉人史凌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史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十万元,实得五万元,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均可以采用威胁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但在抢劫过程中所实施的威胁的当场性和取得财物的当场性是敲诈勒索所不具备的。

    一、威胁的当场性

    1、抢劫罪是行为人直接对被抢劫人实施暴力手段劫财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面对面的,也可以是非面对面的,比如电话,微信等。

    本案中,上诉人史凌以被害人与蒋雨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对被害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