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73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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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73节 (第1/3页)

    “姜林在你们当地开办水泥厂,他不知道你贷款抵押的事?”方轶疑惑的看向余三强。

    “其实这事我跟他提过,但是当时供应商天天堵门催我还钱,我急着用钱,他拿着合同给我说没事签完合同过完户后,他帮我平账。没办法我就签了字了。可谁知道这狗日的事后不认账,说不知道这事。

    后来我起诉姜林,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法院认定我们之间的资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我不服上诉,结果二审被法院驳回了。

    你说我上哪说理去。”余三强一脸的委屈说道。

    “姜林给你的钱,你是怎么处理的?”方轶问道。

    “那笔钱有几百万现金,有转账的支票,还有部分是转账,我都用在公司的债务上了。

    不信您去问,我不欠任何一家供应商的钱,全部都结清了,连职工工资我都不拖欠。”余三强的底气很足。

    “只欠信用社的钱!”方轶似笑非笑的看向他。

    “那不是没办法嘛!”余三强嘿嘿一笑。

    出了看守所的大门,中午方轶和周颖在市里找了家餐馆,吃午饭。对方委托时已经与万可法谈好了,差旅食宿包干,全部自理。万可法跟对方要了一万元车马费。

    “方律师,我觉得余三强没说实话,他收的钱肯定还在。”周颖低声道。

    方轶停下筷子,看了周颖一眼,随后拿起茶杯喝了一口大麦茶:“这事公安都查不出来,咱们没必要操心。

    如果真如他所说,把供应商和员工的钱都结清了,我觉得这人还真有点意思,至少不像很多企业老板似得,欠供应商和员工的钱,自己在外边潇洒。

    我听说他弟弟正在与老板谈信用社债务的事,估计很快会有信儿。快吃吧,下午咱们还得赶回去。”

    “嗯,我感觉余三强的身上有一股江湖气,很豪气,说不上好,也算不上坏。”周颖想了想道。

    “仗义每从屠狗辈,负心多是读书人。其实余三强这种人好打交道,反而是那些受过高等教育,人前一套人后一套的家伙,常常做出一些违背良心、背弃情义的事情,一点道德底线都没有。”方轶叹气道。

    “嗯,我已经约好了,明天早上咱们去省高院阅卷,您别忘了。”周颖提醒道。

    第583章 水太深

    隔日,办公室内,在看过案卷材料后,周颖协助方轶将余三强贷款诈骗案的案情又捋了一遍。

    “方律师,我觉得这案子没什么辩护的余地,余三强从信用社贷款后,私自将抵押物出售,这里面本身就有骗的意思。”周颖左手拿着小本子,右手不断的转着签字笔,皱着眉头看向方轶。

    “就算是骗贷款也是分情况的,有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之分,不一定构成犯罪。”方轶放下手中的案卷,思索了下,说道。

    “贷款诈骗和贷款欺诈?”周颖一头雾水,眼神中充满了迷茫,有点搞不太明白。

    “说句人人都懂,但是又特别难做到的话:法律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没有认清事实,分析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最好谨言慎行,不要断言行或者是不行。

    你翻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看看是怎么规定的。”方轶说完,端起茶杯喝了一大口。

    周颖拿过方轶办公桌上厚厚的一本刑法,开始翻看:“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是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而贷款欺诈通常属于贷款纠纷,也就是民事纠纷,是指因贷款人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从骗的角度来看,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有相似之处。比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种骗的手段,在上述两个行为中都可能出现。

    但是在法律责任上,二者却有天地之别:诈骗贷款属于刑事犯罪,须承担刑事责任;而通过欺诈方法获取贷款,即使数额较大,到期不能归还,也不会构成犯罪,只是民事纠纷。两者的区别在于借贷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靠说的,要综合全案进行分析。”方轶解释道。

    “哦,我明白了。我再看下案卷,重点分析下被告人是否对贷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了,方律师,高院那边来电话了,余三强的贷款诈骗案在本月的二十号早上九点开庭。”周颖一边收拾案卷,一边道。

    第二天下午的时候,方轶正在忙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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