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美利坚,这是我的时代_第55章 伊森:我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撼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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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章 伊森:我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撼 (第3/3页)

 因为专利发明人的侵权行为涉及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而说起商业秘密保护,最大的问题就来了。

    当下的米国根本就没有联邦性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所谓的商业秘密保护,其实都是各州自己制定的,就比如说加州的法典里就有,‘雇员在离开公司之后,需要保护前雇主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其透露给新公司’,如果按照这条法律来看,查克·派朵他们对mos 6501的研发那就是涉嫌商业泄密,就算mos 6502做出了修改,那也还是涉及商业泄密。

    摩托罗拉不管是从专利侵权还是商业泄密的角度都能起诉查克·派朵。

    但——

    当查克·派朵主动将mos 6501的侵权事件告诉摩托罗拉,并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后,法律上就能视为摩托罗拉已经了解到了查克·派朵他们的泄密行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摩托罗拉没有在和解协议上明确标注,查克·派朵他们不能对mos 6501进行再研发的话,那么查克·派朵他们就能继续研发cpu!

    当然了,在这个时候,mos 6502这个cpu其实还是侵权的,可如果查克·派朵他们将mos公司搬到加州,或者是把mos 6502这个产品带到加州来生产销售,那这个行为又是合法的了!

    因为加州的法律除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个人的利益,在加州地方法律,《商业与职业法典》里有这么一条——‘所有限制任何人从事合法职业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法律应当鼓励地区内的人才流动与思想传播,减少企业间的重复研发时间和精力,保证人力资本获得最高效的利用,进而提升加州地区企业发展的效率。’

    因此——

    “伊森,如果你说的都是真的,查克·派朵是摩托罗拉6800的专利拥有者或是研发参与者,那么他们只要在加州售卖mos 6502,那就会受到加州的法律保护。”

    芭芭拉笑看着伊森,说:“查克·派朵他们之前的赔偿非常的棒,因为在加州的法律里,他们的这个行为就是和摩托罗拉达成了泄密的和解,只要和解文书上没有对泄密行为进行再限制,那么加州的《商业与职业法典》就会视为摩托罗拉允许他们对mos 6501进行再研发。”

    “因为这种研发,符合加州鼓励的人才流动政策!符合加州强调的减少企业之间重复研发时间和研发精力的理念!符合加州对人力资本进行高效利用的思想1

    “所以,只要他们将芯片带到加州,那就算摩托罗拉想要起诉,加州法院也不会受理1

    “当然了,这条漏洞只适合专利发明人或者专利发明参与者,其他人一概不行1

    ‘wtf???’

    伊森惊了!

    他万万没有想到,加州竟然有这么扯淡的法律吗?

    减少企业之间重复研发的成本,允许专利发明人进行自我抄袭?

    卧槽!

    资本家的面子那可是一点都不给吗?

    伊森想不明白……

    但他大受震撼!

    注:1米国最新的商业保护法是16年签署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此之前,联邦性质的法律是在79年发布的《统一商业秘密法》。2加州的《商业与职业法典》最早诞生于1915年,法典里有支持专利人对自己没有专利权的专利进行微创新的条款,多年以来,这部法典被视为硅谷诞生的真正原因。为了推广这个理念,21年稀宗签署了《关于促进米国经济竞争的行政命令》,其中对人才流动的支持,就是对《商业与职业法典》的在讲述。3文中所写的方法,现实中有实例。第一个例子是苹果起诉谷歌,强调安卓抄袭一事。九十年代初,安卓之父安迪·鲁宾曾在苹果子公司工作,弄出了最早的智能手机系统,因为太过超前失败了,且专利留在了苹果,后来他写了安卓并卖给了谷歌。在这个案子里面乔布斯一再表示安迪·鲁宾就是抄袭,但法院最终没有受理,因为加州允许这种微创新。第二个例子就是近几年才落下帷幕的甲骨文起诉谷歌java抄袭案件,在这长达十年的案子里,谷歌的辩护理由都是一样的,他们没有抄袭,他们只是给java的研发人员提供了工作岗位。因为java是sun研发的,之前说过,sun的工程师被斯坦福打包进了谷歌。而最后的结果嘛,最高院觉得是合理使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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