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71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171节 (第2/3页)



    “您好,我是方轶律师,您儿子的案子由我来承办。”方轶走进会议室,坐下后说道。

    “您好,方律师。我叫沈贵林,是沈虎的父亲。”沈贵林起身与方轶握手道。

    “沈先生,我看过之前的接案笔录,记录的案件情况不是太清晰,您是否知道案件的细节?”方轶问道。

    “细节我还真不知道,当时我正在上班,结果公安部门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因为抢劫被抓了。

    后来我请律师去会见,律师告诉我,我儿子是在火车站旁边的停车场内,偷电动车电瓶时被抓的。

    后来法院判我儿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还罚了三千元。我觉得处罚太重了。

    一个电动自行车电瓶才一百多块钱,而且我已经赔偿被害人了!咋还判这么重啊!”沈贵林一脸的无助,说道。

    “您怎么知道的电动自行车电瓶价值一百多元?”方轶问道。

    “我是听律师说的,公安部门确认的价格。”沈贵林道。

    “您儿子去偷电动自行车电瓶,怎么又成抢劫罪了?”方轶问道。

    “据律师说我儿子在偷电瓶的过程中被保安发现了,然后我儿子把保安给打了,是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的警察抓获的。”沈贵林解释道。

    “嗯,我明白了。您儿子属于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按照您刚才所说,一个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百多元,如果没有发生后面打保安的事,恐怕也就是拘留几天,就出来了,很可能构不成犯罪。”方轶道。

    “转化抢劫罪?什么意思?就因为打保安就构成抢劫罪了?”沈贵林疑惑的问道。

    “我给您解释下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般盗窃公私财物的,只有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盗窃罪。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起施行)第一条之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

    也就是说只有盗窃金额或者财产价值达到一千元以上时,才构成盗窃罪。如果您儿子不打伤保安,是根本构不成盗窃罪的,因为盗窃的电动车电瓶价值比较低,不够立案标准。”方轶解释道。

    “那……我儿子也没把保安打怎么样啊,据说只是轻微伤。怎么就转化成抢劫了呢?”沈贵林问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俗称‘两抢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您刚才也说了,被您儿子打的保安是轻微伤,所以沈虎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罪。”方轶解释道。

    “要是按照您的说法,我儿子沈虎肯定是构成抢劫罪了,那这案子还有希望吗?”沈贵林神情紧张道。

    第383章 见财起意

    沈贵林听方轶说完,觉得眼前的中年男律师确实比之前自己请的那位律师专业,解释的也很清楚,但是他的心却凉了半截,感觉儿子的案子二审悬了,甚至有了打消委托的念头。

    “我看了一审的判决书,一审法院没提您儿子是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一审法院应该是统一按照既遂处理的,所以这案子还是有机会的。”方轶道。

    “未遂和既遂是啥意思?”沈贵林一脸迷茫的问道。

    方轶说的好多专业词汇,他都是第一次听到,感觉就跟听天书似得,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简单说,就是您儿子最后拿走电动车的电瓶没有,拿走了就是既遂,没拿走就是未遂。”方轶想了想道。

    对于沈贵林的疑问,方轶只能用最简单,最直白,最不法言法语的方式回答,因为只有这样沈贵林才能听懂。

    方轶知道,很多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喜欢故弄玄虚,说一些法言法语,让当事人感觉很专业、很高深的样子,其实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解答如同鸡同鸭讲,双方根本就不在一个频道上,浪费了半天时间,搞的当事人晕头转向。

    其实这样的沟通效率很低,方轶是很抵触这样与当事人交流的,律师遇到的当事人三教九流什么人都有,有圈内人,也有仅仅上过几天“扫盲班”的老年人。

    在方轶看来,进行有效沟通的最好的办法,就是用对方能听懂的语言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即便说大白话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