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56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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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56节 (第1/4页)

    吴美凤的预期是有期徒刑十年,最后被判了三年,折抵之前被羁押的时间,真正需要服刑的时间也就二年十个月左右。尘埃落定后,她整个人轻快了不少。

    因为在案发后及审理期间,赵四喜的家人一直在与被害人一家协商赔偿的事,赵家希望陈家能出具一份谅解书。但是陈家恨赵四喜,觉得赵家出的钱太少,不肯出谅解书,两家一直在谈以钱换谅解书的事,所以陈家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宣判后,赵四喜被判无期徒刑,赵家没了赔偿的心思,爱咋滴咋滴吧。陈家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提起了民事诉讼。

    最后法院判决赵四喜和吴美凤赔偿陈家经济损失三千八百九十二元(其中被害人陈悦的医疗费三千五百元,护理费、误工费三百九十二元)。

    第546章 爆炸杀人案

    法院判决后,陈家不服,在代理律师的鼓动下,提出上诉。要求赵四喜和吴美凤赔偿精神损失五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家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五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驳回了陈家的上诉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者在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如下,感兴趣的书友可以查下:

    1、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中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天气一天比一天冷了,树叶开始变黄,一片一片的落下,秋天已经过了大半,冬天马上就要来了!

    这日上午,方轶正在办公室内忙着写结案小结,兰姐突然给他打来了电话,让他下午去一趟盛丰集团,有个案子介绍给他。

    方轶刚放下手机,王德友便敲门走了进来。

    “老王,有事?”方轶见王德友皱着眉头,满脑门子的官司,问道。

    “嗯,有空吗?我请教个问题。”王德友问道。

    “什么请教不请教的,你说。”说着,方轶起身,来到沙发旁,示意王德友坐下聊。

    “前段时间我接了一个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这个案子发生在村里,并不复杂,但是案件的定性上我有点想不明白,案情是这样的……”王德友将案件的情况介绍了一遍。

    王德友所说的刑事案子是一起因婚嫁礼金引起的杀人案。

    去年年底的时候,该案的被告人宁国义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老朱家的朱千红,两人谈了二个多月后,在双方家人的催促下领了结婚证,并举办了婚礼,此后朱千红搬到了宁国义家,二人过起了夫妻生活。

    因为结婚前两人之间缺乏深入了解,结婚后两人的生活方式不同,没有共同语言,相互间的矛盾日渐加深,经常吵架。

    结婚后不到三个月朱千红便回到了娘家。宁国义数次到老朱家劝朱千红回家,均遭朱千红拒绝,朱千红的父母向着自家女儿,对宁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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