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56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256节 (第2/4页)

也是冷嘲热讽。

    四月初时,宁国义再次到老朱家,劝朱千红回家,朱千红提出离婚。宁国义见朱千红王八吃秤砣铁了心的要离婚,便向老朱家提出退还十五万元礼金的要求。

    这礼金是宁国义多年的积蓄,为了办酒席他还向亲戚借了不少钱,欠了一屁股饥荒,他觉得才结婚没几天朱千红就跑回娘家,要求离婚,这礼金要是不要回来自己太亏了。

    但是老朱家认为女儿是黄花大闺女,已经跟你宁国义领了证,也办了事,就算是离婚也是二手货,不能白跟你宁国义睡觉,结婚时给的钱说出大天来也不可能退给你姓宁的。

    宁国义恼羞成怒,怀恨在心,便产生了杀死朱千红,报复老朱家的念头。以前宁国义在附近山上的石场工作过一段时间,因对炸药非常熟悉,所以他在石场的主要工作是打眼儿放炮。平时没事时,他也会自制些土炸药去河里炸鱼。

    当报复老朱家的念头出现在他的脑海中后,他便想到了炸药,于是便自制了些土炸药包。

    五月六日半夜时分,宁国义携带事先自制的炸药包摸到了老朱家西侧潜伏。凌晨一点二十分许,宁国义用绳子将两个炸药包捆绑在一起,点燃后偷偷顺着打开的后窗扔了进去。

    片刻后屋内一片混乱,随后两声巨响传来,老朱家的房子被炸塌了一半,朱千红因房屋倒塌窒息死亡,其父母和妹妹受轻微伤。

    周围邻居家的房子也因爆炸发生了震颤,老朱家左邻右舍的房子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痕,窗子上的玻璃碎了一地。邻居们以为地震了,纷纷裹着被子,抱着孩子往外跑,后来才发现是老朱家被人炸了。

    经过排查,公安机关认为宁国义的作案嫌疑最大,于是便到了宁家寻找宁国义,此时宁国义已经潜逃。

    五月二十日,公安人员将潜逃的宁国义抓获归案,宁国义承认老朱家的案子是他做的。案子很快便被移送去了检察院,检察院以被告人宁国义犯爆炸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院认为,被告人宁国义因家庭生活不和与其妻子朱千红产生纠纷后,为报复朱家人自制爆炸物,采用爆炸手段故意杀害朱千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宁国义犯有爆炸罪不当,判决,被告人宁国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宁国义以没有故意杀人目的,自己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宁国义因家庭生活不和与其妻子产生纠纷后,为泄愤报复他人,自制爆炸物并有预谋、有目的地实施爆炸,虽然其目的是致朱千红死亡,但对朱千红的父母及妹妹的生命健康和左邻右舍的生命财产安全持放任态度的行为,应以爆炸罪论处。

    最终,省高院判决,撤销中院刑事判决中的定性部分,改判上诉人宁国义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547章 红颜祸水

    宁国义的案子是法律援助的案子,一审和二审都是王德友办的,在接到案件之初,他就已经预感到这个案子被告人十有八九会被判死刑,但是对省高院的判决,他有些异议,所以早上他去领了本案的刑事判决书后,便来到了方轶的办公室,想请教下。

    “方律师,被告人宁国义以杀害朱千红为目的而实施的爆炸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您怎么看?”王德友问道。

    方轶看过中院和省高院的判决书后,沉思了片刻道:“我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宁国义以杀人为目的而实施的爆炸行为,应该构成爆炸罪。”

    “为什么?”王德友问道。

    “这得从两个罪名的区别说起。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引爆爆炸物,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