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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00节 (第2/3页)
“为什么讯问笔录上写着你和你助理的名字,而且询问地点也写的不是许家?”检察员追问道。 “当时,我是出于合规的考虑,所以这么做的。”郭文直没有否认这么做的目的,但是在检察员看来,他有点避重就轻。 “你在询问完证人时大礼后,是否去见过被告人许春根?”检察员低头看了一眼发问大纲,继续问道。 “见过,为了核对案情细节,确认真假,见过时大礼后,我又去会见了被告人许春根。”看守所有会见记录,所以郭文直没办法否认。 “你们说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把之前从证人时大礼处听到的情况与许春根说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并询问了许春根一些细节。”郭文直这话说的有些滑头,让人怎么理解都可以,既可以理解成有串供的嫌疑,又可以理解成只是问了些细节,没说其他的。 之所以郭文直这么说是因为一审时,被告人许春根说了相关情况,但是许春根说的与证人时大礼说的相差不大,所以不好判断实际上是否存在串供,只能说存在这种可能性,真假难辨,但是刑事案件只有可能性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罪的。 方轶看过案卷,串供这事在一审时许春根没认,因为一旦出现串供的情况,对他有百害而无一利,对郭文直更是如此。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结束了询问。 “上诉人郭文直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上诉人,你去找证人时大礼的目的是什么?”方轶直接问道。其实之前检察员已经问过相似的问题,但是方轶问话的目的显然与之前的问话不同。 “我是为了核实案件的事实,确认被告人许春根告诉我的案发当日的情况是否真实可信。”郭文直回答道。 “你要确认的事实很重要吗?对于被告人许春根。”方轶问道。 第646章 斗法2 “重要!非常重要!因为许春根告诉我的案件事实会影响法院对他的量刑。如果这个案件事实被确认是真实的,那么被告人许春根的刑期极有可能降到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这个事实是虚假的,许春根的刑期大概率会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之间。 事关我当事人的重大个人利益,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觉得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去核实相关情况。”郭文直言辞凿凿的说道。 “你见到证人时大礼后,你们两人谁先说的案发当晚的情况?”方轶接着问道。 “是时大礼主动跟我说的。当时,我去了许家后,问了时大礼案发当时他在做什么,他告诉我在跟许春根喝酒,喝到很晚许春根才回家。 后来我又问他是否愿意在许春根盗窃案中作证,把刚才说的话告诉法官,他说没有问题。然后我给他做了笔录。就这么简单。”郭文直说道。 在公诉人眼中,刚才的对话更像是方轶和郭文直在演戏,极其逼真的戏,一对戏精。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看向审判长。 “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自行辩护。”审判长说道。 开庭之前,方轶去见了郭文直,所以后者对方轶的辩护方案非常熟悉,郭文直的自行辩护意见都是围绕着之前方轶告诉他的辩护方案,进行的发言。 “现在由上诉人郭文直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例行公事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郭文直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关于妨害作证罪中的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在许春根盗窃案中,上诉人郭文直作为辩护律师,引用的证人证言确实存在失实的情况,但上诉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有意’应仅限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辩护人应明知自己的妨害作证行为会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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